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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時間:2015-08-31 16:10:08 來源: 作者:
總則
分(fen)則
附則 總則
第一條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經濟秩序,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(jian)設,制定本法。 第二條 本法(fa)所稱合(he)同是平等(deng)主(zhu)體(ti)的(de)自然人、法(fa)人、其(qi)他組(zu)織(zhi)之間設(she)立(li)、變更、終止民事權利(li)義(yi)務關系的(de)協(xie)議。婚姻、收養、監護(hu)等(deng)有關身份關系的(de)協(xie)議,適用其(qi)他法(fa)律(lv)的(de)規定。 第三條 合同當事(shi)人的(de)法律(lv)地(di)位(wei)平等(deng),一(yi)方不得將(jiang)自己的(de)意志(zhi)強加給(gei)另一(yi)方。 第四條 當事人(ren)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,任(ren)何單(dan)位和個人(ren)不得非法干(gan)預。 第(di)五條 當(dang)事人(ren)應當(dang)遵(zun)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(de)權利和(he)義務。 第六條 當事(shi)人行使權利、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(cheng)實信(xin)用原(yuan)則。 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(li)、履行合同(tong),應當遵守法律、行政(zheng)法規,尊重社會公(gong)德,不得(de)擾亂社會經(jing)濟秩(zhi)序(xu),損(sun)害社會公(gong)共利益。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,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。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。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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